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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税收大事记(二)
2019年09月24日 14: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闫琪 字号
2019年09月24日 14: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闫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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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改革开放前沿探险开路(1978—1983年)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法规定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伪造税票犯罪者规定了处罚措施。同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0年2月实行“分灶吃饭”,即“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共有四种形式:固定比例分成;调剂收入分成;定额补助;大包干制。这一体制的基本内容,是按照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按此范围确定各地的包干基数。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一定五年不变,地方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就要少支,自行安排预算,自求收支平衡。

  1980—1981年建立涉外税法和税制,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公布了三个税法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对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涉外税法,1980年开征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1年我国首次发行国库券。根据1981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年度财政部在全国发行了总金额40亿元的国库券,要求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20亿元,城乡人民购买20亿元。实际认购46亿多元。

  1982年11月国家决定三年内在国营大中型企业分两步推进“利改税”。即把国有企业上交的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缴纳税款,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支配,用法律手段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1983年6月在600个国营企业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采取三种形式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再进行分配:一是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二是税后利润再以调节税或承包费的形式上交国家一部分,余下的留给企业;三是税后利润按利润留成比例留给企业三项基金后,余下的利润再采用固定比例上交、定额上交等多种形式交给国家财政。

  1983年9月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建筑税。计税依据是建设项目年度和竣工清算时的实际完成投资额。建筑税采用计划预征、年度结算、竣工清算的征收方法。采用统一的比例税率,即一律按10%的税率征收。

  1983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将园艺收入、林木收入、水产收入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业特产收入,均列入农业税征税范围。

  (闫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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