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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锐意改革(2008—2012年)上
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措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范围推行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11月,财政部等三部门下发《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对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洗衣机、手机等四类产品,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
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2010年9月,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11月,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201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上海、重庆分别出台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4月,财政部印发重新修订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的《办法》同时废止。9月,国务院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条件成熟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7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8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试点期间改征增值税的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试点地区。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中央对试点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闫琪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