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历经萌芽、初创到基本确立的演进历程。
关键词:大学治理;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演进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蔡国春,江苏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潘震鑫,江苏师范大学发展规划处,徐州 221116;王春燕,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泰州 225300
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历经萌芽、初创到基本确立的演进历程。长期以来,理应由学术委员会所行使的学术权力与高校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混沌不分。至《高等教育法》提出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并明确其职责后,学术权力才从“潜隐”趋于“显现”。但总的来说,直至目前,学术权力仍处于依附状态。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学术权力本质及其必要性的认识,将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抓手,促进学术权力从“依附”走向“独立”。在这一方面,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意味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从“制度设计”迈入“实践建设”的新时代。
关 键 词:大学治理 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 制度演进
标题注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80004)、江苏省第四期“333工程”科研项目资助计划(BRA2012181)“中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研究”。
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学术委员会是学术权力得以彰显与实现的重要载体。因此,本文关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历史分期,主要依据新中国成立以来不同时期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的“显示度”为标准,借助法律法规与政策文本的分析,结合高校内部领导体制的历史变迁,考察学术权力与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关系的变化,探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特征,并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要求,对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潜隐的”学术权力: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萌芽时期
(一)“一长制”之下的“校务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高等学校内部领导体制实行“一长制”。1950年8月14日,经政务院批准,教育部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关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法令——《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以下简称《暂行规程》)。其中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采校(院)长负责制”,“大学及专门学院在校(院)长领导下设校(院)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包括:(1)审查各系及各教研组的教学计划、研究计划及工作报告;(2)通过预算和决算;(3)通过各项重要制度及规章;(4)议决有关学生重大奖惩事项;(5)议决全校(院)重大兴革事项。①从上述规定职责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时的校务委员会是处理高校内部行政和学术事务的混合机构,现时学术委员会职责基本包含在当时校务委员会职责之中。
在人员组成方面,《暂行规程》明确规定,校(院)务委员会由校(院)长、副校(院)长、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图书馆长(主任)、各院(大学中的学院)院长、各系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等组成,校(院)长为当然主席。②可以看出,高校行政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院系负责人在校务委员会中占多数,不兼行政职务的教职工和学生代表仅占少数席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校做法则与《暂行规程》规定不尽相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人民大学在校长领导下设立“大学事务委员会”,其职责是“研究决定有关大学的教育、管理的一切重大事项”,③这其中自然包括学术事务。组成结构与《暂行规程》相比,缺了教务长、副教务长、总务长,多了校长办公室主任,“工会代表四人至六人及学生会代表二人”改为“教师工会主席和学生会主席”。④这一规定使得行政人员更加居于主导地位。1955年3月华中工学院(现华中科技大学)成立的院务委员会更是如此,50名委员中有47名是主要行政人员。⑤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长制”时期的1956年,教育部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其中就有“学术委员会”的提法和规定:“在校、院长负责制的基础上,高等学校的校、院长领导学校的全部工作、代表学校处理一切问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会由校、院长担任主席,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学衔授予问题”。⑥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提及“学术委员会”的规章条文。但这时的学术委员会职权与校(院)长职权是浑然一体的,关于学术委员会职责的规定,意在强化“一长制”下的校长权力,而不是当下意义上的学术权力。此后,由于“一长制”的废除,“名义上的”学术委员会也随之消亡。
(二)“党委领导校务委员会”时期的“学术委员会”
“党委领导校务委员会”的高校领导体制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党委领导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8-1961年),二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1966年)。两种体制的共同点是废除“一长制”,强化高校党委(政治权力)的领导权。
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一长制容易脱离党委领导,所以是不妥当的。”⑦《指示》明确改变了高等学校领导体制,强调学校党委要领导和监督本校行政系统工作。而在此之前,“学校党委一般只管党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⑧该文件将“校务委员会提升到了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负责地位,但没有对其地位、职责作详细规定”,主要精神在于“破除一长制领导模式,加强党的领导,普通教师和学生应有参与学校事务的较多的权力”。⑨但实际带来的结果是“加强了党的领导,个人负责却消失了”,“校务委员会形同虚设,行政工作无具体人负责,普遍出现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党委包揽所有行政事务的迹象”。⑩如中国人民大学“50年代中期其内部管理体制就发生了改变,党委书记取代校长成为大学的最高责任者”。(11)
直至1961年,在总结新中国成立12年来高等教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高教六十条”)。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等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行政工作的集体领导组织。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该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12)其职责范围主要包括:(1)学校的教学工作、生产劳动、研究生培养、科学研究、物质储备、生活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计划;(2)各系工作中的某些重大问题;(3)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师资培养、教师职务提升等工作;(4)制定和修改全校性的规章制度;(5)审查学校的预算、决算。(13)《条例》与1950年《高等学校暂行规程》相比,校务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范围有所扩大,增加了招生计划、毕业生分配、师资培养、教师职务晋升以及研究生培养计划等。组成人员有“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教务长、总务长、系主任,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正副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的正副主任。”(14)我们可以看出,与1950年《暂行规程》相比,“高教六十条”中没有了副教务长、图书馆长、各学院院长(大学中各学院当时被取消)、工会代表及学生会代表。新添党委书记一员,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另外,除行政人员之外,还增加了“若干教授和其他必要人员”。上述人员产生办法是“由校长商同学校党委会提出名单,报请教育部批准任命”。(15)
1963年,教育部规定,“高等学校可试行在校务委员会下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在领导学术工作方面的助手”。(16)其职责主要有“对科学研究工作的规划、计划和重大仪器设备的添置进行审议,评审重大科研成果,并研究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议”。人员构成是“学术造诣较深的教师”。(17)此番规定值得注意的有三点,一是学术委员会是党委、行政的助手,协助党委、行政领导学术工作。这个定位意味着,学术委员会侧重于行使“学术权力”的职能首次得到明确。二是作为校务委员会的下设机构,学术委员会的“学术权力”是附属于“行政权力”的结构之中的,其职权限于审议和咨询。三是对组成人员的学术身份加以明确,提出由学术造诣深的教师参加,体现了“教授治学”最初意愿。这一规定与以往文本的区别在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学术委员会与党委、行政的隶属关系,同时也较为明确地认可了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独特地位。但遗憾的是,因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及随后的“文革”爆发,此项规定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总体来说,这一时期是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萌芽阶段,校务委员会是处理学校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的主要机构,“学术权力”隐含或者附属于“行政权力”。







